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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2012-02-17 09:07:00

江苏省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
2010529日经江苏省图书馆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 

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根据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)和结合本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

一、会费标准制定机构

江苏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后实行。

二、会费标准

个人会员会费

 普通会员:20/

  名誉理事、名誉会员免缴会费

单位会员会费

 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:1000/

  常务理事单位:500/

  理事单位:300/

 非理事馆100/

三、会费收缴办法

个人会员会费

 省学会委托各市图书馆学会、各专业委员会代为收缴本会个人会员会费。

  南京地区个人会员会费,直接交省学会秘书处。

 个人会费2年缴纳一次,也可按届缴纳。

 两年未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,会员刊物将不再寄发。

单位会员会费

 单位会员会费直接交省学会秘书处。

  单位会员会费按届缴纳。

四、会费用途

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并主要用于编发《江苏图书馆之窗》和各种资料,以及开展学术、科普活动的支出。

五、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

省学会收到会费后,即开具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

省学会财务转账中设定会费收支账目,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,对会费进行管理。

省学会每年社团年检时,向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
每年的会费收入、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,在换届时接受审计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。

六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七、本办法由省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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