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江苏省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(2010年5月29日经江苏省图书馆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根据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和结合本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会费标准制定机构
江苏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后实行。
二、会费标准
1 个人会员会费
⑴ 普通会员:20元/年
⑵ 名誉理事、名誉会员免缴会费
2 单位会员会费
⑴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:1000元/年
⑵ 常务理事单位:500元/年
⑶ 理事单位:300元/年
⑷ 非理事馆100元/年
三、会费收缴办法
1 个人会员会费
⑴ 省学会委托各市图书馆学会、各专业委员会代为收缴本会个人会员会费。
⑵ 南京地区个人会员会费,直接交省学会秘书处。
⑶ 个人会费2年缴纳一次,也可按届缴纳。
⑷ 两年未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,会员刊物将不再寄发。
2 单位会员会费
⑴ 单位会员会费直接交省学会秘书处。
⑵ 单位会员会费按届缴纳。
四、会费用途
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并主要用于编发《江苏图书馆之窗》和各种资料,以及开展学术、科普活动的支出。
五、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
1 省学会收到会费后,即开具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
2 省学会财务转账中设定会费收支账目,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,对会费进行管理。
3 省学会每年社团年检时,向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4 每年的会费收入、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,在换届时接受审计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。
六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七、本办法由省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|